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11破1号
本院根据金晓英的申请,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1月25日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月25日前向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四楼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笑俏,13957076998,0578-2622714;徐淑华,13757860255,0578-2622809;传真0578-213480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大业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