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二支队代表将一面写着“公平公正、执法如山;法治先锋之典范”的锦旗送到丽水中院,并一再感谢执行法官维护司法权威,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
丽水中院执行局于2011年6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二支队与被执行人景宁畲族自治县云寿线景泰公路景宁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0万元本金及利息。6月13日,执行人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赶赴景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排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账户实际余额只有6万多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的主管部门是景宁县交通局,为此,执行人员多次约谈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在执行压力下,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和解,经过执行人员调解,8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即支付执行款人民币628540元,并承诺在2011年12月31日前清缴余款。日前,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欠款金额,申请执行人特从西藏军区派人专程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