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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数字法庭在落实阳光司法、提高庭审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案件录像率”,自2012年1月始,龙泉法院在原有数字法庭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推行四项举措:一是严格规范“开庭排期”。明确规定若第一次送达开庭传票但未开庭的案件,第二次开庭排期必须采用“变更排期”方式;开庭传票已送达但庭前成功调解或撤诉结案的案件,由承办案件的书记员在案件结案前删除原《审判系统》中的“开庭排期”。二是严格规范开庭地点。除巡回审判和公告送达的案件外,所有案件必须在数字法庭开庭(庭中调解的,需要作出说明),明确要求“开庭”登记、“开庭排期”案件数目应与《数字法庭信息管理平台》录像案件数一致。三是严格录像质量要求。要求开庭前预先调试声像播放设备,确保正常使用,避免发生因设备故障而无法录像的情形;明确规定录音录像时间,自庭审开始时录制,至闭庭笔录核对、签字后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四是严格督促检查奖惩。强化督促检查和院纪检监察部门效能监察,在全院开展值周巡查工作,将案件开庭录像情况作为巡查重要内容。将案件开庭录像率纳入年底岗位责任制考核,建立案件录像情况公示制度,每月对各业务庭案件开庭录像率进行张榜公布,定期通报,以此达到良好的鼓励先进和鞭策落后的效果。 (任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