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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市中院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经与市残疾人联合会协商,共同设立残疾人专项司法救助基金,并出台《丽水市残疾人司法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基金使用。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基金额度。市残疾人联合会筹措提供人民币30万元作为本年度司法救助资金。二是明确救助对象。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其案件已进入诉讼流程的丽水籍残疾人。三是明确适用情形。基金仅用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等个案司法救助,不得用于他项开支。对不服处理决定长期信访上访的残疾当事人,如反映问题具有一定合理性,家庭经济困难且其它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的,可予以救助。四是明确审批程序。相关承办人填写《丽水市残疾人司法救助基金审批表》提出申请,立案庭初审后酌情提出救助建议。分管院领导根据案情审核确定救助额度。立案庭负责核发,当事人填写《丽水市残疾人司法救助基金发放记录表》作为发放依据。市中院定期向市残疾人联合会通报基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目前,市中院已对一起涉执信访案件残疾当事人发放救助金人民币2万元。 (林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