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景宁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守锋、林健勇、胡景、王伟、夏焕冬、李建伟、潘宇恒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免于刑事处罚。该案被害人之一的傅丽云系“景宁县劳模”及“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案发后相关媒体予以报道,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朱守锋、林健勇、胡景、王伟、夏焕冬、李建伟、潘宇恒、周根群(在逃)、齐龙(在逃)和陈炼鑫等人在景宁县鹤溪镇“法妮亚”酒庄唱歌,唱歌的声音影响到楼上住户傅丽云休息,傅丽云站在自家露台往楼下叫,并朝酒庄门口扔下三合板、扫把头等杂物。当日21时55分,傅丽云在和被告人王伟等人理论的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告人朱守锋、林健勇等9人打了傅丽云、傅广杰。经丽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傅丽云、傅广杰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守锋等7人故意伤害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在庭审中有悔罪态度,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