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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强化审执监督
发布时间:2016-01-21
日前,市中院出台《案件回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加强对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主要内容:一是职责内容。案件回访工作由审判监督庭负责组织实施,对法院工作人员廉洁纪律、工作作风、办案程序、行为规范等向已结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了解情况、征询意见。主要回访内容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冷、硬、横、推等违反司法作风要求的行为;对人民法院及有关工作人员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建议等情况。二是方式范围。案件回访可采取当面回访、电话回访、书面回访、电子邮件回访等方式进行。回访的范围包括已经结案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等各类案件。对存在当事人反映存在问题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媒体关注的案件;上级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上级机关交办或督办的案件等情形的重点回访。回访案件原则上以当年已结案件为主,普通案件采取每年6月和12月底随机抽取方式进行,对需要重点回访的案件每案必访,随时进行。每年回访案件的总数一般不少于100件。三是程序标准。案件回访应认真做好回访案件的登记工作,做到一案一表一登记,详细载明被回访人反映的主要情况及意见建议,并存档备查。当面回访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回访情况由回访人员和被回访人签字确认。电话回访的进行全程录音。原案件的承办人(合议庭成员、执行人员)不参加自己办理案件的回访。四是结果运用。对反映的违纪违法行为及作风问题,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进行核查并予以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回复被回访人;对反映的积极评价或发现的好人好事,交由政治部酌情嘉许或按程序提请表彰。对在案件回访中发现存在的案件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由审判监督庭评查后按相关程序处理。(周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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