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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法院会同当地检察院、公安局建立协作机制合力打击拒执犯罪
发布时间:2016-05-23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执行威慑力,推动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5月9日,庆元法院联合当地检察院、公安局出台《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相关问题的意见》,合力打击拒执犯罪。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自诉程序启动条件。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符合据执罪构罪要件向公安、检察机关报案或提出控告,法院依职权移送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答复、立案、起诉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二是规范执行程序与自诉程序衔接。申请执行人拟提起刑事自诉的,执行人员应当将相关材料交给申请执行人,并附执行情况说明或执行报告,以减轻自诉人举证压力。自诉程序进行不影响原执行案件继续执行,在自诉程序中形成的和解协议、执行担保、履行完毕等执行材料,由审理自诉案件的承办部门及时移送执行部门。三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执行法院审查材料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拒执罪自诉案件,应及时予以立案;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逮捕必要的,应及时决定逮捕。对于立案后被告人下落不明有逮捕必要,应及时决定逮捕,并交由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缉拿归案。(林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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