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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同推进绿色司法,健全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机制,切实加大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力度,日前,丽水中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和国土资源局出台《关于在办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统一生态修复标准的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主要内容:一是强化制度保障。成立生态修复工作协调小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7家单位负责人组成,每年召开1至2次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同时,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专门联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二是规范职责权限。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强制措施时,检察院、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生态修复相关规定,对愿意履行义务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启动修复程序。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开展生态修复的环境资源损害调查、评估、签订修复协议、制定修复方案、出具验收报告等工作,并进行督导、跟踪、考察。三是明晰修复方式。明确规定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采用补植复绿、恢复原状、支付补偿金等方式进行修复,补植复绿的根据不同案件类别补植1至10倍同种类的植物。破坏渔业资源案件采用增殖放流、支付补偿金等方式,增殖放流的根据危害程度不同按照非法捕捞水生生物价值的10至100倍放流,但最低不低于人民币二千元。污染环境案件采用清除污染物、消除危害、净化水质、改良土壤、恢复原状、修复治理、支付补偿金等方式进行修补。四是注重结果运用。生态修复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的表现,对于已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按照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适格保证人的,应予以从宽处理。根据情节,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非羁押措施;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建议;法院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和从轻判处罚金。 (陈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