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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司法鉴定耗时费钱等问题,庆元法院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司法鉴定环节,并探索总结出了五种调解方法,促使12件案件的当事人在司法鉴定环节即达成了调解、和解协议,占全部委托案件的25.7%,既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又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讼累。一是类案对比法。对争议标的不大,双方矛盾未激化,案件所涉的司法鉴定专业性不强的案件,借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之际,详细讲解法规及典型鉴定案例,促使当事人以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态度接受调解、自愿和解或撤回鉴定申请。二是风险预警法。在涉及签名或捺印真实性鉴定的案件中,针对个别申请人存在侥幸心理或借机拖延时间的思想,主动向申请人释明笔迹、指纹等方面技术鉴定手段的先进性及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促使其自愿撤回鉴定申请。三是专家咨询法。对文字形成时间等鉴定案件,鉴定督办人在通知申请人交纳鉴定费时,适时让当事人当面咨询专家,使其在了解鉴定程序、鉴定技术的局限性以及鉴定风险的情况下,自愿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四是细算成本法。对涉及产品质量技术鉴定的案件,结合鉴定费用承担与赔偿损失比例情况,分别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工作,帮助细算“经济账”、“时间账”,讲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优点,促成双方和解。五是巧借外力法。如在34名菇农诉庆元销售者和福建省菌种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集团诉讼案件中,因检材原因,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对34名申请人明显不利,一旦依照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很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为此,该院分管院长亲自协调县农业局和当地镇政府等部门再次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妥善处理。 (陈文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