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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程序公正,深化阳光司法,近日,景宁法院出台了《关于当事人有权提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决定》,当事人据此可对相关审委会成员提请回避。
该院将审委会成员的姓名、职务等自然情况以及拟需要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的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等在公告栏予以公告。再由承办该案的合议庭书面通知当事人,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其享有回避的权利和申请渠道,并征询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若当事人认为审委会成员中有符合法定事由需要其申请回避的,则进入审查环节;若其不申请回避,则应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当事人对院长提出回避申请的,合议庭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由副院长主持讨论,院长不予参与;当事人对其他审委会委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则报院长及时审查决定。审查完毕后再由合议庭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凡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会注明“此案已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并将该份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 (冯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