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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刑事案件庭审效率,促进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彰显司法公正,日前,景宁法院会同县检察院建立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庭前会议案件范围。涉及重大贪污、受贿、渎职类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在四人以上且一人以上明确不认罪的、公诉人建议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二是规范庭前会议启动程序。明确公诉人建议召开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召开的、人民法院决定召开的三类启动庭前会议的各个关键环节及相应的期限管控,并规定庭前会议须于案件开庭审理二日前召开。三是明确庭前会议主要内容。要求控辩双方针对案件管辖是否合法、有无非法证据须排除要求、有无证人须出庭作证等六项内容发表各自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该制度还对参加庭前会议人员、庭前会议流程、庭前会议记录归档等作了具体规定。 (吴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