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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社会保险参保人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伤病,第三人无法支付医疗费用导致案件执行不能问题,日前,缙云法院会同县人社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机制的会议纪要》。一是通畅协作沟通渠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紧急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完善联络员制度,明确人社局下属社保局、法院执行局为联络部门,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落实协作衔接工作,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二是明确先行支付条件。明确要求法院在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第三人侵权案件中,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方可要求县社保局协助办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事宜,防止权力滥用。三是规范审核批准流程。由法院向县社保局出具公函,提供生效裁判文书、终本执行裁定书及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等社保审核报销所需材料,县社保局经审核确定当事人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按比例先行支付相应部分医疗费用,反之则在收到情况说明函1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先行支付决定,并书面告知法院。四是保障资金追偿权利。县社保局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后可直接将先行支付情况函告并交由法院进行追偿,法院在案件恢复执行后应优先支付社保局垫付资金,并及时反馈追偿结果。社保局先行支付后若发现参保人员存在重复领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超额领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准予其缓交诉讼费用,待案件审理结束后,由败诉方承担。 (杨淑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