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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调解工作针对性强。通过审判实践,承办法官发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是名人、名企时,因顾及社会影响与企业声誉等,往往愿意协商解决纠纷以使侵权影响降到最低。另外,如果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之前存在合作关系或将来可能存在合作空间的,为谋求合作,双方调解结案的意愿也会比较强。利用此特点,该院妥善调解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县老侨信息有限公司、青田县人民政府、青田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亮剑》、《生死拳》、《无极》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纠纷系列案件,减少了案件对侨务工作的社会影响。
二是积极做好委托调解工作。该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区灯塔街粮油批发市场数家玩具店著作权纠纷批案过程中,因该院目前没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原告将涉案的批量专利纠纷向温州中院提起诉讼。考虑到两类案件被告相同,该院主动与温州中院联系,由温州中院委托该院统一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并进行调解,开创两地法院委托调解模式,最终全部案件均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并当场兑现赔偿款项。
三是调解方式灵活多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往往侵权行为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并不在同一地点,大量调解工作需要庭外沟通。该院不拘泥于固有庭审调解和电话沟通模式,在审理腾讯“QQ”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承办法官充分利用现有网络技术,征得双方同意后,在“QQ”上以多方会谈的形式开展调解工作,通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该案在庭前调解结案,降低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今年以来该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8件,其中调解撤诉33件,占86.84%,且全部即时履行,没有一件调解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