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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执行实施工作运行机制,依法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市中院制定出台《执行实施案件操作规程(试行)》,对执行实施案件各个阶段,特别是一些薄弱环节和重点环节的执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明确,确保执行工作有章可循。
主要内容:一是强化案件期限管理。严格规定各类执行措施的期限,要求承办人收到案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公司股权、车辆的调查,30日内完成整个案件的财产查控工作。严格控制案件执行期限,3个月不能执结的,应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反馈执行情况,说明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5个月内不能结案的,应向申请执行人书面通报未能执行的原因。二是规范案件执行程序。在执行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建立硬性标准,明确规定动作。严格规定所有未自动履行案件的财产调查阶段必须完成存款、房产、车辆和股权的基础“四查”。个别情况下,根据案件需要或申请执行人申请,还应对被执行人的证券期货、知识产权、投保等其他详细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在现有的执行程序框架内,进一步细化财产处分的操作步骤和各类债权的受偿顺序,界定各种结案方式的结案标准。三是健全执行公开机制。明确执行回告、信息录入的具体方式和步骤。发现财产线索并采取控制性措施的案件,要求承办人将查控结果及时反馈给当事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案件,要求承办人在完成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制作谈话笔录。案件信息录入坚持“随办随录”的原则,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及时审查立案信息的录入是否准确、完整,执行过程中每项信息的录入应在情况发生后的2日内完成。 (程建勇)